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3民督9号
申请人:薛永江,男,汉族。
被
申请人:陈兵,男,汉族。申请人薛永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薛永江称,201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因资金需要,向申请人借钱。申请人于当日向被申请人出借4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薛永江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00)。落款为陈兵,2013年6月28日”。之后,被申请人一直推脱还款,经申请人再三催促,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0日向申请人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014年年底全部还清申请人欠款。期间,申请人一直通过电话、微信催促被申请人尽快还钱,但是被申请人一直失信于申请人,截止目前被申请人未偿还申请人任何款项。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数额及还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偿还申请人欠款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现薛永江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陈兵给付申请人薛永江欠款人民币400000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薛永江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整。申请费2434元,由被申请人陈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宣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