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335号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委托代理人:尹艳林,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王德波,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王立章,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陈广逊,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告王德波、王立章、陈广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庚春永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毕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