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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220号

天长市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新星、王晓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长市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星,王晓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北侧、同心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91061522B(1-1)。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新星,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天长市人,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王晓杰,女,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天长市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新星、王晓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81508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新星、王晓杰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