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北侧、同心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91061522B(1-1)。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新星,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天长市人,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王晓杰,女,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天长市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新星、王晓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81508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新星、王晓杰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