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625号之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匡山路北段159号。
负责人:任雪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挥,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工作人员。
被告:何蓉,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健,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军,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玉容,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与被告何蓉、张健、谭军、赵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于2017年7月7日以“担保人谭军、赵玉容已代借款人(何蓉、张健)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利息7467.92元,且支付了原告垫付的诉讼费275元、保全费620元,双方同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620元,被告谭军、赵玉容已负担。
审判长 余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