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989号
原告:巴东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683H。
法定代表人:谭文教,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经济开发区青龙桥移民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96613K。
法定代表人:汪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汪荣华,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汪建银,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汪建友,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巴东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汪荣华、汪建银、汪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巴东县财政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东县财政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巴东县财政局负担。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鄢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