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泰大道51号A座21层2116室。
法定代表人:李经良,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瑞宪,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审
被告:山东隆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41号龙御大厦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飞,总经理。
原审
被告:李向飞,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上诉人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瑞宪、原审被告山东隆泽投资有限公司、李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6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应当由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2月20日、2016年3月20日、2016年4月16日、2016年4月28日,吕瑞宪、山东中创活塞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隆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投资管理合同》中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丙方山东隆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鲁建
审 判 员 许 平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艳艳
书 记 员 孙雅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