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苑高志。被执行人程霞。申请执行人苑高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霞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霞收入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曹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