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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616号

苑高志与程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苑高志,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苑高志。被执行人程霞。申请执行人苑高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霞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霞收入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曹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