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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1192号

柴国东与陈龙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国东,陈龙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192号

原告:柴国东,男,土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务农,现住额敏县,身份证号:。

被告:陈龙基,男,汗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务农,现住额敏县,身份证号:。

原告柴国东与被告陈龙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柴国东以”与被告陈龙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国东以”与被告陈龙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柴国东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柴国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