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080号
原告:叶连美,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炳财,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李川弟,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李文飞,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浙江省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连美与被告李川弟、李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连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4元,减半收取3302元,由原告叶连美负担。
审 判 员 徐晨璐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