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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5执18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等与冯云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玲,冯云英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5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龙玲,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黄平县。

被执行人:冯云英,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黄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6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5日向被执行人冯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云英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潘星名、潘玉荣、龙远洋、杨敏、李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杨明芳、龙玲、张素琼与被执行人冯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九案均已立案执行,总收案标的约42万元,现合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冯云英在贵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冯云英在黄平县人民法院有工资收入6124.66元,除被麻江县人民法院按月扣划4800元外,还有绩效考核奖金,本院于2017年7月6日裁定将被执行人冯云英的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时直接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