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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845号

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薛胜月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薛胜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845号

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李八庄村2区3号。

法定代表人:姜秀彬,总经理。

被告:薛胜月,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胜月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8元,由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金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曹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