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845号
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李八庄村2区3号。
法定代表人:姜秀彬,总经理。
被告:薛胜月,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胜月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8元,由原告天津百业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金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曹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