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559号
原告:杨沧祝,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张加添,男,1964年1月0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杨沧祝与被告张加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立案受理。杨沧祝于2017年07月0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杨沧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沧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沧祝负担。
审 判 员 冯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