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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334号

宋某与陈某、安阳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某,陈某,安阳某某有限公司,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34号

原告:宋某,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

被告:陈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安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安阳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以安阳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为安阳某某有限公司,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