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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刑初174号

王利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利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刑初174号自诉人薛某某,女,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南乐县。被告人王利才,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南乐县。自诉人薛某某以被告人王利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王利才已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故薛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薛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安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