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83号
原告:XX金,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侯典滨,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XX金与被告侯典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XX金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金承担。
审判员 杨存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夏丽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