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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483号

XX金与侯典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XX金,侯典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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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83号

原告:XX金,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侯典滨,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XX金与被告侯典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XX金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金承担。

审判员  杨存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夏丽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