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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2553号

计东与郑小海、刘琴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计东,郑小海,刘琴凤,江阴宏丰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2553号申请执行人计东,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郑小海,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刘琴凤,女,1963年5月17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宏丰线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59433,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戴庄新南洋。法定代表人刘琴凤,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计东与被执行人郑小海、刘琴凤、江阴宏丰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澄青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郑小海、刘琴凤应向计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江阴宏丰线业有限公司对郑小海上述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江阴宏丰线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小海追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郑小海、刘琴凤、江阴宏丰线业有限公司负担1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宏丰线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新村××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fqy0004920、fqy0004921),经依法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青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伯军

审 判 员  顾永刚助理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