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执657号

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锦绣云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崔小花、李鲁胜、崔乃花、崔三花、姜国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锦绣云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崔小花,李鲁胜,崔乃花,崔三花,姜国良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57号申请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锦绣云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小花,女,今39岁,1978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鲁胜,男,今38岁,1979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崔乃花,女,今37岁,1980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崔三花,女,今35岁,1982年8月24日生。被执行人姜国良,男,今28岁,1989年8月15日生。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锦绣云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崔小花、李鲁胜、崔乃花、崔三花、姜国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焦作市修武县焦辉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所有附属物。

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焦作市修武县焦辉路北侧的房产、七贤镇焦辉路北侧房产、七贤镇西夏庄村村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刚

审判员 杜 虎

审判员 张彦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