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西克波,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昭觉县。2015年5月14日因吸毒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29日因吸毒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30日释放。被告人阿西克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瓦扎五牛(曾冒用苏呷土伍身份信息),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人瓦扎五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至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在镇江市润州区红星桃花源小区、华都名城小区等地,采用由被告人瓦扎五牛负责望风、阿西克波攀爬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五次,窃得现金、手表、手机、香烟等财务,共计价值人民币172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在本市润州区红星桃花源小区49幢202室被害人吉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600元。2.2017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在本市润州区润州花园二区21幢303室被害人陈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300元,80264M7型SEGET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500元)。3.2017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在本市润州区红星桃花源小区49幢304室被害人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000元,宝环T97.1.183.31型天梭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2924元),苹果iphone5S16GB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93元)、苹果ipodnano716GB版MP3一只(价值人民币700元)。4.2017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进入本市润州区红星桃花源小区,在该小区17幢302室被害人仇某家中,窃得F3型波导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元);在该小区28幢308室被害人王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50元;在该小区32幢302室被害人程某1家中,窃得香烟五条,其中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700元)、硬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50元)、软玉溪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20元)、软长嘴利群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60元)、软蓝黄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90元)。5.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在本市润州区华都名城小区,在该小区43幢204室被害人吕某家中,未窃得财物;在该小区41幢202室被害人潘某家中,窃得人民币300余元;在该小区51幢301室被害人陶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00余元,A3009型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26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35元。扣押的赃物80264M7型SEGET手表、A3009型三星手机、苹果ipodnano716GB版MP3、利群香烟五包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吉某、陈某、徐某、仇某、王某、程某1、吕某、潘某、陶某的陈述,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镇价认刑【2017】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制作的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对盗窃物品、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第一次、第四次在润州区红星桃花源小区盗窃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阿西克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瓦扎五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阿西克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应继续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西克波、瓦扎五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西克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瓦扎五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135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13929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谭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