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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行审84号

申请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丁能胜、何金香社会抚养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丁能胜,何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2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丁能胜,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何金香,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5]第X2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丁能胜、何金香于2015年10月22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对丁能胜、何金香分别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3994元的决定,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7988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11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7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5]第X2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决字[2015]第X2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刚德

审判员  万曙辉

审判员  郭桂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