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墨玉县博斯坦库勒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姚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帅帅,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现住墨玉县。
上诉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帅帅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墨玉县人民法院(2016)新322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书基本格式错误,正文中没有查明案件事实部分,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墨玉县人民法院(2016)新322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墨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7.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庆波
审判员 邱红成
审判员 常喜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家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