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恢10号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人陈贤德,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原住海南省临高县,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明,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原住海南省儋州市临高县,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陈贤德因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明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陈贤德、陈明的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就该判决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缴纳罚金4万元。本��查封被执行人陈贤德名下位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原新盈公社对面587.01㎡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临国用(2012)第XY004号]和364.39㎡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临国用(11)第1786号]。案外人陈庆东、李永强、林发、云栋吉、陈健生、陈凤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琼97执异4、5、6、8、9、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临国用[2012]第XY004号权证项下587.01㎡、临国用[11]第1786号权证项下364.39㎡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故本院查封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决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涉财产刑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晓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