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辉,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武子华,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王景文,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武如意,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1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景文每月工资收入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