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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121号

6121李怀东与上海兰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怀东,上海兰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121号

原告:李怀东,男,199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上海兰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东路25号7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慧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良,男,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颜,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玉,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怀东与被告上海兰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李怀东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怀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