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1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XX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XX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XX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微信公众号“”
武汉XX有限公司、重庆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1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XX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XX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XX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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