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3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迪,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刘启新,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向金华,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迪与刘启新、向金华民间借贷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刘启新、向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启新、向金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刘迪偿还借款本金694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刘启新、向金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日,本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上对被执行人刘启新、向金华共同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大道62号(文星阁)房屋一套进行了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76万元。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刘迪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76万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偿债务,剩余部分,经本院在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启新、向金华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刘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迪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启新、向金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饶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官昌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