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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217号

随州市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与随州市编钟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随州市君临酒店有限公司,随州市编钟旅行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住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224号

法定代表人:汪君

被执行人:随州市编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交通大道224号君临大酒店本院在执行随州市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与随州市编钟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经查询也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执21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彬

审判员  裴 涛

审判员  王元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樊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