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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财保57号

鞠秀彩、周新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鞠秀彩,周新浩,周新成,王爱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57号

申请人:鞠秀彩,女,住荣成市。

被

申请人:周新浩,男,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

申请人:周新成,男,住荣成市黎明中区。

被

申请人:王爱霞,女,住荣成市黎明中区。申请人鞠秀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新浩、周新成、王爱霞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价值13215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依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新浩、周新成银行存款至1321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爱霞所有的位于荣成市黎明中区42号楼406室一处(荣房权证第××号)。冻结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王爱霞所有的车牌号鲁K×××××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宁小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