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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47号

宋修雷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修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修雷,男,1981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任若飞、包澈力格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修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修雷及其辩护任若飞、包澈力格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宋修雷在本市海淀区科贸大厦九层,因坐在护栏上吸烟问题与大厦保安及物业人员发生争执,他人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在民警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宋修雷拒不配合工作,高呼警察打人,并推搡中关村派出所民警张某,致张某左颈胸部皮肤挫伤。被告人宋修雷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修雷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修雷定罪处罚。

被告人宋修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自己并没有暴力打警察。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修雷客观上不存在暴力威胁民警的行为,主观上并不存在妨害公务的故意,且本案中民警执法不规范,属于暴力执法,故认为被告人宋修雷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11时,被告人宋修雷在本市海淀区科贸大厦九层,因坐在护栏上吸烟问题与大厦保安及物业人员发生争执,后他人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宋修雷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高呼警察打人,并推搡中关村派出所民警张某,致张某左颈胸部皮肤挫伤。被告人宋修雷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宋修雷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28日11时许,其和同事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B座9层楼梯尽头厕所外面抽烟,这时有一个陌生男子对其进行拍照,其以为对方是记者之类要对其在公共场所抽烟进行曝光,就让他把照片删了,对方没有说话。这时又来了一名男子,说其不服从管理,其就跟他发生了言语冲突。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名身穿警服的民警让其配合工作,其就让对方出示证件,民警说没有带,其就认为对方可能不是警察。民警让其配合工作,但其想要回公司拿手机,民警就阻拦其。之后民警将证件拿来给其看,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其带着民警去公司拿了身份证,民警看完身份证后对其进行了口头传唤,让其到警务室一趟,其不同意就想离开现场,民警就将其往墙上推,其感觉左肩很疼像是脱臼了,就倒地了。民警和那几名保安就把其围住,并将其带回了派出所。其并没有对民警使用暴力行为,也没有辱骂民警。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关村派出所民警,2016年6月28日10时许,其接到科贸电子城九层物业经理李某1电话报警称有一名男子要打他,于是其带领一名辅警到九层处理。到达现场后,李某1称有一名男子在楼道内抽烟,他劝阻无效,并要打他。其在现场见到该男子。该男子问其是干嘛的,其当时身穿警服,告知该男子其是中关村派出所警察,让他配合其工作,对方让其拿证件。之后该人不配合工作,想要强行离开现场,其觉着该人形迹可疑便阻止他离开,该人便对其进行推搡,推搡过程中还用手掐其脖子。之后科贸警务室保安员将其工作证拿来,其对该男子出示了证件,并要求对方配合工作,出示身份证。对方称身份证在公司内,于是其就跟随该人到公司拿证件。其核实该人证件后,对该男子进行了口头传唤,该人拒绝配合工作,并自己倒地称民警打人。之后支援警力到场,将该人带回派出所。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科贸大厦中关村派出所警务室辅警,2016年6月28日10时40分左右,科贸大厦中关村派出所警务室接到科贸大厦物业李经理报警称有人要打他,其和张某警官还有另一名辅警前往科贸大厦九层楼道,到达现场后,报警人指认威胁打人者,该人要求张警官出示证件,张警官说没有带证件并让其中一名辅警去拿。张警官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但该人拒不配合,并试图跑走,张警官觉着该人形迹可疑,就拦着该男子不让他离开,该人就推搡张警官,还用手掐张警官的脖子。辅警将张警官的警官证取回来后,张警官向该人出示了证件,并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随后张警官跟随该人到公司内取身份证,后张警官口头传唤该人回中关村派出所核查身份,该人拒不配合想要强行离开,其就去拦住他,该人又推搡张警官,并在没有人碰到他的情况下自己倒地并大喊“警察打人”。张警官再次要求该人配合工作,该人仍然拒绝配合,后支援警力赶到后将该人带回派出所。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关村科贸电子城网教中心保安队长。2016年6月28日10时许,其在科贸电子城九层巡查,发现两名男子坐在护栏上抽烟,其上前劝阻,但二人不听劝阻,且其中一名男子情绪非常激动。后其打电话给物业经理。经理到达后该男子仍然不配合工作,还要揍经理。然后经理就联系了警务室,民警上来后,了解了相关情况。民警让该男子去警务室,但该男子拒绝去,多次用手打开民警的手,并倒在地上说警察打人了。后来民警将他带回了派出所。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关村科贸电子城网教中心秩序维护部副经理。2016年6月28日10时40分左右,其接到保安队长的电话让其去9层楼道,其到达后看见一名男子在护栏上坐着,情绪很激动,其劝阻他不能在护栏上坐着,但该人不听,并用手戳其胸口,想要揍其。其就联系了警务室,民警上来后,其将情况跟民警说明,民警要求该男子回警务室接受询问,但该男子不配合,并用手打开民警的手,之后自己倒地并说民警打人了。后来警务站的民警将他带回了派出所。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爱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经理。2016年6月28日10时30分许,其和宋修雷等其他人在科贸大厦9层楼道尽头窗口边抽烟,科贸物业保安队长就过来给其几人拍照,宋修雷就要求他删除,保安队长不删除,之后宋修雷和对方就发生了争执。后来保安队长叫来一个男子,该男子和宋修雷又发生了争吵,并有要打架的架势。保安队长就给警务室打电话,之后一个警察和一个辅警就过来了。宋修雷要求民警出示证件,待辅警把民警的证件拿回来给宋修雷看后,民警带着宋修雷回办公室拿宋修雷的身份证,之后其就看到宋修雷和民警发生了推搡,并看见宋修雷倒地了,宋修雷说胳膊受伤了要求去伤检,之后他们就去派出所了。7、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证实民警张某所受伤为皮肤挫伤。8、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证实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民警要求宋修雷出示身份证后,宋修雷拒不配合,并要求民警出示证件,期间试图离开现场,民警阻止过程中双发发生肢体冲突。在民警向宋修雷出示证件后,宋修雷仍然不配合民警工作,拒绝出示证件,并试图离开,民警将宋修雷进行控制,在此过程中宋修雷喊称警察打人了,并进行反抗。在民警口头传唤宋修雷到警务室接受询问时,宋修雷拒绝,并与民警发生了推搡,后宋修雷倒地,并称民警打人。9、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宋修雷被动到案的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宋修雷对证人张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没有对民警有暴力行为,其是在民警推其到墙上时左胳膊受伤后倒地;对证人李某2、刘某、李某1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没有打警察;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辩称其认为警察和保安是一伙的,其人身受到了威胁,其没有暴力打警察。其辩护人对证人张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宋修雷推搡了警察;对证人李某2、刘某、李某1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三人与民警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可信;对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提出异议,认为民警的伤不能证明系宋修雷造成;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认为民警执法过程不规范。法庭认为,公诉方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法庭将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在

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修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修雷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宋修雷发表的其并未暴力打警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宋修雷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公安民警向被告人宋修雷明示要求其接受检查后,宋修雷拒绝出示证件并与民警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双方伴随身体冲突并致使民警受伤,其主观上具有明知公安民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以暴力方式予以阻碍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挣脱民警约束、暴力抗拒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客观要件,对被告人宋修雷的辩解及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修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晓明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彭振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