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辖终468号

468徐州共赢木业有限公司与安庆元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元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共赢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元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三桥镇三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忠晗,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共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余静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庆元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共赢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安庆元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华天玺13户精转修”承包协议第6页十一项(条)明确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同意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解决。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徐州共赢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华天玺13户精转修”木制品采购合同第6页八项(条)明确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同意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解决。崔庆龙不是上诉人的员工,他与被上诉人串通,单方面在被上诉人徐州共赢木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木制品采购合同”上修改第6页八项(条)协议约定的管辖权法院,上诉人不知情,而且未加盖上诉人的公章,没有上诉人的委托,崔庆龙的行为无效。上诉人、被上诉人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三者之间有必然的利害关系,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实际住所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徐州共赢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华天玺13户精转修”木制品采购合同,该合同第6页八项(条)载明: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同意提交工程所在地(鼓楼区)诉讼解决。该条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权时可以适用该管辖权的约定。根据该管辖约定,一审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木制品采购合同第6页八项(条)明确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同意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解决。崔庆龙不是上诉人的员工,他与被上诉人串通,单方面修改了该项约定,崔庆龙未经授权,该行为无效。经查,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合同第6页八项(条)即“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解决”系格式条款,已经被划掉,并在该处手写内容,即“提交工程所在地(鼓楼区)诉讼解决”。手写内容处有“崔庆龙”的签字字样。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崔庆龙到一审法院接受询问,对其签字书写的内容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崔庆龙是签订合同时上诉人方的代表,涉案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格式条款已经被划掉,由崔庆龙本人书写了非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上诉人抗辩称被上诉人持有的涉案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修改系基于崔庆龙与被上诉人的恶意串通,但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一方持有的合同系上诉人代表崔庆龙修改后签字确认,经被上诉人认可,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且修改部分晚于上诉人持有的合同,应视为对原有合同的合法变更。徐州共赢木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其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华天玺13户精转修”承包协议第6页十一项(条)明确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同意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解决。因被上诉人并非该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因此,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安庆元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王 素 芳

代理

审判员 欧阳文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