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47号
原告:姚玉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芜湖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
负责人:陈朋朋。
被告:安徽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陈朋朋。
原告姚玉学与被告芜湖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姚玉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姚玉学负担。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