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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747号

姚玉学与安徽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玉学,芜湖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47号

原告:姚玉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芜湖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

负责人:陈朋朋。

被告:安徽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陈朋朋。

原告姚玉学与被告芜湖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姚玉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姚玉学负担。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