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994号
原告:寇淑君。
被告:胡振东。
被告: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淑君诉被告胡振东、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冯晓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