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4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歌声,任董事长。
被告:张美林,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被告:白润宝
被告:高永贵,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被告:李福考,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林、白润宝、高永贵、李福考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李亚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