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1执8号之二

陈万华与代永忠、李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万华,代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万华,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代永忠,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李智英,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陈万华与代永忠、李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5)荣民保字第160-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智英所有的川CX号标致小轿车与被执行人代永忠所有的川CX号奥尼斯小型越野客车。现查封、扣押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智英所有的川CX号标致小轿车,期限为二年。

二、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代永忠所有的川CX号奥尼斯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文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