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万华,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代永忠,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李智英,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陈万华与代永忠、李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5)荣民保字第160-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智英所有的川CX号标致小轿车与被执行人代永忠所有的川CX号奥尼斯小型越野客车。现查封、扣押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智英所有的川CX号标致小轿车,期限为二年。
二、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代永忠所有的川CX号奥尼斯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文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