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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01号

李伟与被执行人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伟,张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

被执行人:张文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案件撤回,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