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
被执行人:张文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案件撤回,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明 来自:
李伟与被执行人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
被执行人:张文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案件撤回,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