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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726号

李悦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悦,北京中融中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李悦,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北京中融中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申请执行人李悦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融中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6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融中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中融中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悦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中融中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炯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