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585号
原告:刘某,男,1996年8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赵菡麟,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妇产科医院以南蓝光昆仑中心。
负责人:周爱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坤,云南法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1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150元,另人民币131元退还原告刘某。
审 判 长 张宗波
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
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