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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242号

余万松与邬岳凤、刘聚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万松,邬岳凤,刘聚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余万松,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邬岳凤,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刘聚斌,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余万松与邬岳凤、刘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46389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邬岳凤、刘聚斌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