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余万松,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邬岳凤,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刘聚斌,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余万松与邬岳凤、刘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46389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邬岳凤、刘聚斌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