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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2508号

梁清源与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梁清源,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508号

原告:梁清源,男,1933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3号。

诉讼代表人:马捷,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清源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梁清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为梁清源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手续。事实和理由:梁清源于1950年9月10日参加工作,1992年调入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1996年10月在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1999年5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向梁清源发放退休证。梁清源自退休起一直未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原因系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无法取得梁清源的人事档案及原始审批退休材料,无法解决退休工资的核算及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7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电子工业电镀调整中心对北京市东城区京纬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清算,现该公司仍处于清算状态中。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原告梁清源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梁清源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