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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602号

李明晓与辛凯歌、周昆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明晓,辛凯歌,周昆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02号

原告:李明晓,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被告:辛凯歌,又名辛欣淼,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被告:周昆昆,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晓与被告辛凯歌、周昆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照原告李明晓撤诉处理。诉讼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陪审员  李亚楠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