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02号
原告:李明晓,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被告:辛凯歌,又名辛欣淼,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被告:周昆昆,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晓与被告辛凯歌、周昆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照原告李明晓撤诉处理。诉讼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陪审员 李亚楠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