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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696号

戴斐斐储建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储建洪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1696号被执行人储建洪,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斐斐与被执行人储建洪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储建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储建洪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储建洪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