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第582号
原告: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老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蒋岳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志,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基来,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所不明。
原告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基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郑基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基来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付货款701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2013年间,被告因工程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赊购五金配件。2014年3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59180元,被告并出具欠条给原告,并约定同年3月30日付清。2014年3月8日,被告又出具欠条一张,赊购原告11000元货物。两张欠条共计欠货款7018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无果,遂于2015年3月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送达不能,全椒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现被告仍未支付货款,故起诉请求支持诉请。郑基来未予答辩。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交了郑基来出具的两张欠条和本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93号民事裁定书。郑基来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权,本院对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郑基来拖欠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货款70180元,有郑基来的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要求郑基来偿还70180元,本院予以支持。郑基来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依法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基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椒县金陵胶带有限公司货款70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被告郑基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萍
审 判 员 张小波
人民陪审员 武继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朝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本院兑现款账户收款人:全椒县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开户银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