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财保395号
申请人:赵晓兰,女,1973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
申请人:刘泽玉,男,1977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赵晓兰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泽玉驾驶的鲁Q×××××号大型汽车(保全价值5000元)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1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泽玉驾驶的鲁Q×××××号大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飞鸿
审判员 杜 屏
审判员 麻 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