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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财保395号

赵晓兰、刘泽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兰,刘泽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财保395号

申请人:赵晓兰,女,1973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

申请人:刘泽玉,男,1977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赵晓兰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泽玉驾驶的鲁Q×××××号大型汽车(保全价值5000元)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1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泽玉驾驶的鲁Q×××××号大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飞鸿

审判员  杜 屏

审判员  麻 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