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967号
原告:刘东海,住隆化县。
原告:刘子明,住隆化镇。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龙,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镇安洲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刘东丰,住隆化县。
原告刘东海、刘子明与被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东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刘东海、刘子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海、刘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东海、刘子明负担。
审 判 长 黄爱湘
审 判 员 段云龙
人民陪审员 赵 允 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