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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967号

原告刘东海、刘子明与被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东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刘东海,刘子明,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东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967号

原告:刘东海,住隆化县。

原告:刘子明,住隆化镇。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龙,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镇安洲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刘东丰,住隆化县。

原告刘东海、刘子明与被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东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刘东海、刘子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海、刘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东海、刘子明负担。

审 判 长 黄爱湘

审 判 员 段云龙

人民陪审员 赵   允   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