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敏,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于201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敏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艳敏于2017年5月29日8时3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局密云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报诈骗警情到北京市密云区富民街西口门洞处出警过程中,以殴打、牙咬民警的方式拒不配合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造成民警张磊胸部被打、民警苏海波左手腕被咬伤。经鉴定,苏海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磊身体未见明显损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艳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张艳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艳敏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杜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代 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