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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425号

张伯顺与郭友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伯顺,郭友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425号

原告:张伯顺,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友金,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顺与被告郭友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伯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伯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伯顺承担。

审 判 员 谢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晨

书 记 员 袁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