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425号
原告:张伯顺,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友金,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顺与被告郭友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伯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伯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伯顺承担。
审 判 员 谢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晨
书 记 员 袁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