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914号
原告:刘保全,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鹏,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保全与被告张云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刘保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保全负担。
审 判 长 郭孝民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人民陪审员 李忠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