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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914号

刘保全与张云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保全,张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914号

原告:刘保全,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鹏,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保全与被告张云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刘保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保全负担。

审 判 长  郭孝民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人民陪审员  李忠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