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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032号

武义县启程广告工作室与钟增才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义县启程广告工作室,钟增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1032号

原告:武义县启程广告工作室,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花园殿巷115号。经营者:倪巧群,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钟增才(曾用名:钟晓契),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畲族,住武义县。

原告武义县启程广告工作室为与被告钟增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钟增才立即支付原告广告设计费用283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广告设计工作室,2015年期间多次为被告经营的“如果我是一家餐厅”设计广告、桌牌子、餐巾纸等,截止2015年底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用28375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钟增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启程广告工作室广告费2837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钟增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颜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