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159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韦园小区1号楼东起第九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10446569X。
法定代表人:张明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海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和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传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颜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