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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750号

秦梓菊与胡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梓菊,胡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750号

原告:秦梓菊,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胡锐,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秦梓菊与被告胡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梓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交纳7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梓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劲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