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750号
原告:秦梓菊,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胡锐,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秦梓菊与被告胡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梓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交纳7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梓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劲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