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649号
原告:孟建军,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王立春,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吉和红竹木制品厂,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霞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77238029A。
负责人:何向红。
委托代理人: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建军与被告安吉和红竹木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孟建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和红竹木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建军撤回对被告安吉和红竹木制品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孟建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 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英英